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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識的一個年輕女孩今天辦理離婚的手續。女孩結婚得早,很快便生下一個漂亮的女寶寶,但幸福的生活隨著婆媳關係的急速惡化和老公家暴事件的發生而結束,取而代之的是分居、協議離婚的談判和無數的爭吵。

在事件的結尾有件讓我感到很不能接受的結果:夫妻兩方都不想要孩子,為了勉為其難接受孩子的那方應該得到多少錢的補償竟是整個談判當中最難決定的事。我也明白他們的考量:因為兩方都還很年輕,帶個孩子多少會成為將來再次步入婚姻的絆腳石。但換成是我,我很難捨棄自己的孩子,況且在事件中她才是最無辜的受害者。

我自以為把孩子送去給完全不認識的好人家收養才是不得已中對她傷害最小的做法。被這種兩方都不要的任一方養大,在成長過程中不經意中都會被教導要憎恨:「當初就是○○不要你」、「你就和○○同一個模樣,才會...」,成為出氣筒的可能性也很高。何況女孩最後被協議要給爸爸,想起丈夫曾經忍不住氣憤而打了太太,我禁不住想到將來女孩哭鬧之後的下場而捏一把冷汗。

或許是悲觀的我太杞人憂天了,我打從心裡期盼女孩能被家人的關愛包圍而怏樂長大。也希望年輕夫妻能認清婚姻的本質,再次決定與他人結為連理時是理智而慎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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